商会章程
副标题

  世界华人工商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世界华人工商促进会

  英文名:WORLD CHINESE BUSINESS ADVANC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系依法设立、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并以促进世界各国华商经济合作,维护华商的商业利益和合法权益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以世界各国华商为组织范围,总部设于美国,并在台湾、澳大利亚、泰国、香港、中国大陆及相关国家设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会受美国及香港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与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于美国(1994年设于香港,2003年转到美国)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商会任务

  (一)、 宣传和推广儒家思想,弘扬中国文化,介绍祖国大陆的开放政策和投资环境,提供海内外合作项目。

  (二)、 组织总结和交流会员企业合作共事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促进合作,共同繁荣,共同创利。

  (三)、 受理会员企业的投诉,维护会员企业在各国、各地的合法权益,了解会员在地方投资经商的情况和存在的困难,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协调。

  (四)、 协调海外会员企业与中国大陆会员的关系,增强会员之间的业务往来、经济合作。

  (五)、积极承接海外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会的资本、建立世界华商基金会、世界投资华商银行,与中国大陆的银行嫁接相关资金与项目,为会员企业提供金融管道。

  (六)、 开展与全球兄弟商会的业务往来、会务合作,并与相关商会结为盟会,发展团队会员.

  (七)、 举办各类经济交流、文化交流、经济合作会议。

  (八)、 组织台湾企业与中国大陆企业之间的经济合作,相互访问。

  (九)、 帮助相关会员制定企业战略规划,品牌塑造规划,帮助国内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十)、 承接中国地方政府经济合作项目与投资商沟通。

  (十一)、 编辑和发行《世界华商导报》《投资参考》,为投资会员和招商会员提供有质量的服务。

  (十二)、整合会员资金与资产,捆绑会员资源,组建投资团队对大陆亏损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包装或转让。

  (十三)、组织海外华人资本,资助中国教育,组织海外热衷中国文化的人士至中国学习。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三种。

  企业会员系指依法注册,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或机构。

  团体会员系指与本会业务范围、服务功能相似,并自愿加入本会的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系指全球华商自愿加入本会的实业家。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 在会员大会上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 要求本会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六)、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咨询、批评和建议;

  (七)、 申请退出本会。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数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十条申请参加或退出本会,需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申请参加本会,需填具申请表,提交依法登记和注册的文件复印件,由秘书处根据章程审查批准。遇有特殊情况者,由秘书处报请常务理事会审批;

  (二)、 会员退出本会,需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

  (三)、 会员退出本会,不得申请退还其缴纳的会费:

  (四)、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为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审查本会的工作报告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日常工作、行使会员大会职权。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的职责是:

  (一)、 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 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 确定交纳会费的标准;

  (五)、 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又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报理事会,可以变更、增补理事和常务理事,或调整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

  第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推荐产生。理事会可酌情聘请若干全球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名誉顾问、高级顾问和顾问,任期与理事会同,也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四条 本会可依工作内容在世界各国设立分会及设立若干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人及其成员由理事、会员或特聘人员兼任。各委员会或工作小组依本会或工作小组依本会宗旨、任务和工作计划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及其它办事机构。专职秘书长根据会长办公会的授权主持会务,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或秘书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会议

  第十七条 本会会议分为以下几种:

  (I)会员大会

  (2)特别会员大会

  (3)会长办公会

  (4)常务理事会

  (5)理事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理事会会员一百名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大会决议须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在特殊的情况下,由理事会提议,可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会长办公会议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原则上在常务理事会议之前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亦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秘书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副会长六位以上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额到会副会长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的需要,也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须有常务理事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议每个季度召开一次,须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召开,会决议须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员缴纳会费;

  (2) 会员企业和有关部门及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资助和捐赠;

  (3) 本会有偿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一) 本会的会务活动:

  建立全球华商会员基金会。

  (二) 组织会员企业参加的活动;

  (三) 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办公开支。

  第二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定期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际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褒奖

  第二十七条 凡对大中华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本会将给予或推荐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褒奖。

  凡对本会工作和协调有重要贡献的会员和本会工作人员,本会将予褒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决通过。

  第三十条本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